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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培东与孙庆莲、殷树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东,孙庆莲,殷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王培东,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庆莲,女,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殷树江,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培东申请执行孙庆莲、殷树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庆莲、殷树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王培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2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