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渔阳国际滑雪有限公司与宋锋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渔阳国际滑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东688号。法定代表人姚保东,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云鹏,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锋涛,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天时,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渔阳国际滑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锋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渔阳国际滑雪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渔阳国际滑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北京渔阳国际滑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二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渔阳国际滑雪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