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XX与徐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向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XX。被告徐向阳。原告XX诉被告徐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5日以需增加诉讼请求、变更案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尹学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