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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XX与徐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向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XX。被告徐向阳。原告XX诉被告徐向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5日以需增加诉讼请求、变更案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尹学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