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聂国华与杭州典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国华,杭州典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870号申请执行人聂国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杭州典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高桥村。法定代表人:郎建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国华与被执行人杭州典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杭州典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0000元。截止2015年5月5日,被执行人杭州典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聂国华货款3799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典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87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国华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典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