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霞与山西奋飞手工刺绣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山西奋飞手工刺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赵霞,女,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奋飞手工刺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千峰南路鸿峰花园16幢2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郭奋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劳仲裁字(2015)第48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奋飞手工刺绣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奋飞手工刺绣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赵霞工资527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山西奋飞手工刺绣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奋飞手工刺绣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25元,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行长 吕文浩执行员 郭 锐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继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