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艳与路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898-1号原告王艳,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路刚,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路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以与被告路刚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7.5元,由原告王艳负担。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