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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胡长旭、张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胡长旭,张朝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571-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吴天竹,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长旭,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张朝红,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胡长旭、张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杨利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陶红、宣瑞萍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杨利群人民陪审员  陶 红人民陪审员  宣瑞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