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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系被告人张某甲之丈夫),男,1947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陆庄村委殷家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8月2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陆庄村委殷家村20号其二人经营的“英英超市”内开设赌场,通过提供场地、赌博工具等供他人以“斗牛”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陶某、唐某、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有开设赌场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四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三万元)。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