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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彭胜锋与董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胜锋,董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95号原告:彭胜锋,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董吉林,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胜锋与被告董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彭胜锋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董吉林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彭胜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彭胜锋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芙蓉苑南村(产权证号:合庐×××××)房屋一套;二、冻结董吉林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单劭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