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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乳山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建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建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朱恒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760-2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乳山市建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恒杰,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作出的(2014)乳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恒杰银行存款13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张国闻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岩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