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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建鑫与管晓东、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晓东,王建鑫,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晓东(又名管小东)。委托代理人濮永强,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鑫。委托代理人王建芹,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萍,系被告管晓东之妻。上诉人管晓东因与被上诉人王建鑫、原审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管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濮永强,被告王建鑫委托代理人王建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涉案借款的款项交付以及是否清偿等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