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与陈家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陈家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36号。法定代表人:王善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安,男被告:陈家涛,住所地瓦房店市水岸花都小区1号楼4单元1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新城区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艺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人民陪审员 鲍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芳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