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新,颍上县迪沟司法所。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的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瑾二0一五年五月五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