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法定代理人吴俊霞,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原告刘某某之妻。被告李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其法定代理人吴俊霞明确表示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