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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雷斯诺照明有限公司与苏志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雷斯诺照明有限公司,苏志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399号原告:中山市雷斯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雷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一杏、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志学,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0712。委托代理人:黄兰根,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雷斯诺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志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雷斯诺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雷斯诺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雷斯诺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中山市雷斯诺照明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子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