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陈佰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佰弟,陈小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佰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志坚。上诉人陈佰弟因与被上诉人陈小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牌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上诉人陈佰弟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