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法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康海彦与孟津县宇洧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法执字第00079号康海彦申请执行孟津县宇洧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孟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孟劳人仲案字(2014)024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海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孟津县宇洧机械加工厂负责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孟劳人仲案字(2014)024号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朱学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