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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金山与路志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山,路志勇,鲁世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杨金山,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告路志勇,男,44岁。被告鲁世川,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山与被告路志勇、鲁世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双方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金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