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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晓博诉被告王军民、孙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博,王军民,孙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71号原告张晓博,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135号4号楼32号。身份证号:412324198206100050。被告王军民,男,回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虞城县贾寨镇杨八集村。身份证号:411425198203076498。被告孙艳,女,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联盟新城。身份证号:41142419860907460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博诉被告王军民、孙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军民、孙艳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王军民、孙艳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二、查封原告担保郑房权证字第1101046876-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瑛审判员 张幸福审判员 卢新言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郑佳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