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琼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法台特字第7号申请人:陈琼,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琼申请宣告閤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琼称:申请人陈琼与被申请人閤剑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閤剑受雇于“浙岭渔18051”船做水手,2014年12月16日15时40分许,被申请人閤剑随船在1955海区8小区抛锚时,因船舶遇风浪进水后沉没,被申请人閤剑在逃生时不慎落水,后虽经周边船只共同寻找,却无閤剑的踪影。被申请人閤剑落水时风高浪急,其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閤剑死亡。经查:閤剑,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城镇××组,系“浙岭渔18051”船船员,与申请人陈琼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6日15时40分许,“浙岭渔18051”船在1955海区8小区抛锚时,因船舶遇风浪进水后沉没,閤剑在逃生时不慎落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登报发出寻找閤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閤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閤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且本院公告寻找亦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閤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