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谢埭荡村村民委员会与无锡神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谢埭荡村村民委员会,无锡神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谢埭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玉兴,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孔建元。被告无锡神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谢埭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谢埭荡村委)与被告无锡神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埭荡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孔建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埭荡村委诉称:神宇公司于2011年1月起向谢埭荡村委租赁房屋463.6平方米、土地921.6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房屋60元,每平方米土地18元。双方每年签订租赁协议,至2014年底,神宇公司结欠租金122619.60元。经谢埭荡村委催讨,神宇公司于2014年8月7日承诺于2014年10月支付100000元,但神宇公司未履行。为此,谢埭荡村委提起诉讼要求神宇公司立即支付租金122619.60元。被告神宇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谢埭荡村委与神宇公司签订租赁协议1份,约定神宇公司向谢埭荡村委租赁房屋463.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0元,计年租金27816元,神宇公司向谢埭荡村委租赁土地921.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8元,计年租金16588.80元,合计年租金44404.80元,付款方式为6月30日前付一半,12月31日前付清。2012年3月24日,谢埭荡村委与神宇公司又签订租赁协议1份,约定神宇公司向谢埭荡村委租赁房屋463.6平方米、土地921.6平方米,年租金为44405元,同时确认上年神宇公司结欠租金24404.80元。2013年3月30日,谢埭荡村委与神宇公司又签订租赁协议1份,约定神宇公司向谢埭荡村委租赁房屋463.6平方米、土地921.6平方米,年租金为44405元。2014年3月5日,神宇公司向谢埭荡村委出具回执1份,确认神宇公司结欠2013年度房屋土地租金44405元和往年租金33809.60元,合计78214.60元。2014年8月7日,谢埭荡村委与神宇公司又签订租赁协议1份,约定神宇公司向谢埭荡村委租赁房屋463.6平方米、土地921.6平方米,年租金为44405元,同时确认上年神宇公司结欠租金78214.60元,合计租金为122619.60元。神宇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谢埭荡村委出具还款计划1份,承诺于2014年10月支付企业上交款100000元,但神宇公司未履行承诺。上述事实,有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回执、还款协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谢埭荡村委与神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神宇公司结欠谢埭荡村委房屋和土地租金122619.60元属实,应当及时清偿。谢埭荡村委要求神宇公司支付房屋和土地租金122619.60元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神宇公司应给付谢埭荡村委租金122619.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神宇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谢埭荡村委预交,谢埭荡村委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神宇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神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谢埭荡村委支付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郭培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