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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何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玖,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强,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原告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龙公司)与被告何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治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贻、人民陪审员刘巧云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贺城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美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金玖到庭参加,被告何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龙公司诉称:被告何志强从2009年12月经营原告饲料,2011年11月26日双方结算,被告欠货款37030元,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分期还款,在2013年3月20且还清,逾期则按照欠款总额每日5‰支付违约利息。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拒不归还,现起诉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3703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2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并承担差旅费等开支。原告美龙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以证明被告欠款37030元的事实。证据二,还款协议书,以证明双方同意分期还款,逾期应支付违约金的事实。被告何志强未答辩,未到庭,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可作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美龙公司是从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及销售的企业。2009年12月,原、被告双方发生饲料销售买卖行为,至2011年11月26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37030元,并于同日由被告出具欠条,双方并达成还款协议,约定①还款金额为37030元;②还款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前还5000元,2012年12月20日前还10000元,2013年3月20日前还22000元;③还款出现违约,按总欠款金额每日收取5‰的违约金;④其它事项。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所欠货款,经原告催收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每日5‰计算过高,应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由被告支付。本院认为:被告何志强拖欠原告的饲料款3703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还款协议书予以证明,被告应当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所欠货款而拒不偿还,酿成本次纠纷,责任应由被告全部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370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约定违约金以总欠款金额每日5‰计算明显过高,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张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15%)4倍进行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催收欠款的差旅费开支,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差旅费开支的数额本院无法审查,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志强偿还原告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7030元,并从2011年11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15%)四倍支付违约金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长沙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6元,由被告何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鉴审 判 员  刘 贻人民陪审员  刘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贺 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