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初字第06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065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长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