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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振波与中山市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波,中山市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刘振波,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邓以超、罗冠涛,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余康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希苗,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公司职员。原告刘振波诉被告中山市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振波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波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金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为8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卢钊洪审 判 员  阮明俞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潘霞慧陈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