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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二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梅莲与孙小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梅莲,孙小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2148号原告马梅莲,女,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徐静。委托代理人徐双。被告孙小敏,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白大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梅莲与被告孙小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梅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梅莲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梅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马梅莲负担。审 判 长  崔 霞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