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二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梅莲与孙小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梅莲,孙小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2148号原告马梅莲,女,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徐静。委托代理人徐双。被告孙小敏,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白大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梅莲与被告孙小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梅莲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梅莲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梅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马梅莲负担。审 判 长 崔 霞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