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锡瑞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锡瑞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542号罪犯锡瑞彪,男,生于1995年1月18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彝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锡瑞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锡瑞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2014年“抓规范、强管理、促安全”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锡瑞彪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锡瑞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锡瑞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