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温馨宾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新宁县金石镇东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程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温馨宾馆。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城管卫罚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馨宾馆,交清宾馆垃圾处置费2400元,罚款9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4日依法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城管卫罚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小凤审判员 夏晓林审判员 虞淇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谢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