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甘卫建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卫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94号罪犯甘卫建,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新兴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卫建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甘卫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甘卫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卫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卫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