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立志与余长龙、刘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志,余长龙,刘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04号原告:黄立志,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长龙,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刘振平,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志与被告余长龙、刘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志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黄立志负担。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五��书记员  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