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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格花与珠海振威毛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彭格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公民身份号码:×××4226。被执行人:珠海振威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志鹏关于彭格花与珠海振威毛衫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振威毛衫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账户20×××52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珠海振威毛衫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账户20×××52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17.56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