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国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169号罪犯黄国文,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国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4年1月14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国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