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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魏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3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