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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赖春年、黎珍等与李康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年,黎珍,李康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111号原告赖春年。原告黎珍。被告李康艺。原告赖春年、黎珍诉被告李康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春年、黎珍因证据收集不足及与被告李康艺庭外协商处理,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春年、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赖春年、黎珍负担。原告赖春年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2.5元,由本院退回31.25元给原告赖春年。审判员  苏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梁慧玲速录员  钟华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