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武云龙与宋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云龙,宋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武云龙,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身份证编码:410928199001186015。被告宋红涛,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云龙诉被告宋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云龙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武云龙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