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小徐与马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徐,马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冯小徐,居民。被告马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徐诉被告马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小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小徐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