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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吴桂华与张居勤、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华,张居勤,史超,史晓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61号原告吴桂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张居勤,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2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史超,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0日,住址同上。被告史晓洋,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20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吴桂华与被告张居勤、史超、史晓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桂华的起诉,本案移送南召县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受理费5182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书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沈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