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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国华、杨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国华,杨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汤建军,该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袁志新,该联社职员。被告:石国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杨玉华,女,汉族,系被告石国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国华、杨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已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晏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