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磨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覃某某诉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49号原告覃某某,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覃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对被告覃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钟吉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闫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