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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齐金梅、李茂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齐金梅,李茂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高正堂,系担保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廷泽,系该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丽丽,系该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齐金梅。被告李茂帅。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齐金梅、李茂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供的二被告的住所地均系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七里村八组17号,经本院到该住所地通知二被告应诉,二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齐金梅、李茂帅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齐金梅、李茂帅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玉迪人民陪审员  徐成彦人民陪审员  孙宏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子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