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房验茹与张彦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验茹,张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房验茹,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张彦周,男,汉族,1989年3月1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房验茹与张彦周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彦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彦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彦周存款9102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