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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韦冠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冠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61号罪犯韦冠华,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冠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韦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冠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冠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以及综合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冠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锦审判员  陈俏颜审判员  苏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