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兵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李兵,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荔,该区区长。原告李兵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因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本院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审判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