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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曾建辉与贺健华、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建辉,贺健华,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曾建辉。被执行人贺健华。被执行人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秀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11)桂市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对曾建辉诉贺健华、浙江锦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1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上述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曾建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秀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桂市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曾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