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翠芝、梁桂珍等与玉艳红、玉翠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翠芝,梁桂珍,玉艳红,玉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胡翠芝。申请执行人:梁桂珍。被执行人:玉艳红。被执行人:玉翠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良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玉艳红、玉翠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艳红、玉翠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玉艳红、玉翠芬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玉翠芬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的存款139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