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熊伟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363号罪犯熊伟。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伟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81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张中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1)张定法刑初重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0170元。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张中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熊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熊伟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勤杂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履行勤杂职责。2014年一季度至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三次累计获奖分6分。截止2015年1月共获考核分67.2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熊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伟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