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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83号卢晓莹与蔡浩贤,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晓莹,王小梅,蔡浩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卢晓莹,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王小梅,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蔡浩贤,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卢晓莹与被告王小梅、蔡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王小梅、蔡浩贤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4150元及利息18065元(以424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时计算至2015年3月21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6294元。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小梅银行存款36741.61元,扣留本案执行费6573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20475.61元。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的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