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善保、张善初等与冯华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保,张善初,冯华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444号原告:张善保,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区。原告:张善初,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区。被告:冯华兴,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保、张善初诉被告冯华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善保、张善初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张善保、张善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保、张善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善保、张善初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昌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