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丁百凡与李红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317号原告丁百凡。被告李红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百凡诉被告李红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丁百凡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红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百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7元,减半收取2343元,由丁百凡负担。审 判 长 贾菁菁人民陪审员 沈正传人民陪审员 董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