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炎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313号罪犯张炎忠。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炎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九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炎忠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获奖励分2分,同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3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因表现较好先后十次获奖励分共23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截止2015年1月共获考核分145.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炎忠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炎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炎忠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