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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道敏与梁锡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敏,梁锡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谢道敏,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北京市惠城(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锡球,男,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道敏诉被告梁锡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梁林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洁